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3月1日,中国专利局授予陈某“整体型小青瓦”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初,某实用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在陈某的“整体型小青瓦”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又创造性地研制出一种“新型多节瓦”技术,并于2003年9月18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2004年8月28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初,该研究所为实施其专利,请求陈某将其专利转让给自己功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愿支付相应的技术使用费。陈某未允,又无正当理由。该研究所即向中国专利局请求给予实施强制许可。
问:研究所的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