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期限届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A.收购目的
B.收购期限及收购价格
C.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D.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
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
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A.丙公司发出邀请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
B.甲公司与丙公司虽未缔结合同,但丙公司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可就遭受的损失要求丙公司赔偿
C.丙公司需就磋商事宜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丙公司也付出了工作成本,如被甲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
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
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
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A.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B.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
C.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D.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