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A.有效期至2010.8.30
B.有效期至2010.08
C.有效期至2010/8
D.有效期至30/8/2010
E.有效期至2010年08月
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应与张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补偿
张某可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A、警告
B、没收非法所得
C、罚款1万元
D、吊销执业证书
E、责令暂停9个月执业活动
A.黄某
B.胡某
C.陈某
D.王某
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
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陈某仍向李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
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
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陈某是否表示同意
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是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
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承担定金责任2万元
所得中,应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居民陈某转让住房所得800000元
B.作家王某出版图书所得5000元
C.专家郑某受邀为某企业培训一次性所得30000元
D.职员李某年终奖金所得100000万元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
A.自由选择权
B.自主决定权
C.隐私权
D.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