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般保证;六个月
B.连带责任保证;六个月
C.一般保证;两年
D.连带责任保证;两年
A.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且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B.债务人及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债务人及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D.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A.未对授信申请人及保证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的
B.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C.未核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或信用证的真实贸易背景的
D.调查报告失实的
A.事前如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的,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合同的修改可不通知保证人
B.末经保证人同意。对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C.银行对借款合同的修改应取得保证人口头或书面意见
D.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时,可不告知保证人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