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发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前提
B.法院介身其中并发挥重要的指挥与监督作用
C.必须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家的特定背景
D.破产程序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A.对任何事情都要讲诚信
B.不讲诚信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C.大事讲诚信,小事可不拘
D.不讲诚信的人难以在社会上立足
合同签订之后,到有关的审批机构申请审批,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获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该合营企业宣告成立。后来,该合营企业与某市一房地产企业签订一经济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来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判。合营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⑴双方签订的未经修改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⑵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