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C.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A.事前如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的,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合同的修改可不通知保证人
B.末经保证人同意。对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C.银行对借款合同的修改应取得保证人口头或书面意见
D.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时,可不告知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