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景点(8个),旅游时间(新春四日游),交通、食宿价格及标准(旅游服务费460元)等内容。同月,原告9人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人民币460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旅游团,于同月23日乘火车从广州出发赴衡山。24日、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天下大雪,被告只安排原告9人游览了3个景点,其余未安排,且未在游览出发前告诉原告9人。原告9人认为被告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精神损失,曾两次到被告处要求赔偿和赔礼道歉。被告除表示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原告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据此,原告9人以上述理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无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个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被告应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200元,赔偿重游个景点的误工费每人800元。被告旅游公司辩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我们只同意赔偿原人每人22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
(1)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被告在答辩状中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定景点进行游览,这一理由能否成为免除或减轻被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什么?
(3)被告是否应按原告的请求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即被告是否应该组织原告继续游览剩余的5个景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