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司法警察可以为被告人传递与案件无关的口信
B.重大案件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
C.庭审过程中,是否解除被告人的戒具,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决定
D.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可根据情况采取立正、跨立、坐姿或者其他戒备姿势看管被告人
A.不参与押解被告人的
B.对于突发紧急情况不参与处置的
C.决定命令不及时或者不当的
D.对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案件不知情的
A.向案外人张三炫耀其知悉合议庭将对李四的银行帐户采取冻结措施
B.司法警察王五接待来参加案件审理的小学同学马某,并主动劝其安心参加庭审,还为其送上茶水一杯
C.司法警察陈某在押解某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正是小学时曾欺负过自己的同学,故意踢打被告人,还谎称这是法律的规定,每名被告人都要接受这样的制裁
D.普某为尽快结案,买了60元的水果找到自己的同学某法院司法警察李某,李某碍于同学情面,给案件承办法官打了电话,请其加快办案进度
A.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B.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
C.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D.执行死刑
A.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
B.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C.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
D.对拦阻、哄闹的首要分子,通知公安机关或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伟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沈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沈伟为勒索钱财,擅自将他人的婴儿带至其亲属的暂住地,致使婴儿脱离了自己的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已造成了损害后果,故对沈伟不应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沈伟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沈伟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沈伟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1)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绑架罪犯罪中止中的“没有造成损害”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