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1年9月29日,2016年3月
B.2011年10月12日,2016年4月
C.2011年10月30日,2016年5月
A.2011年度为居民纳税义务人,2010年度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B.2010年度为居民纳税义务人,2011年度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C.2010、2011年度均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D.2010、2011年度均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A.图书
B.艺术品
C.音像制品
D.电子读物
A.2011年3月1日
B. 2011年3月10日
C. 2011年3月15日
D. 2011年4月10日
A.2017年3月20日之前
B.2016年3月20日之前
C.2017年4月10日之前
D.2018年4月10日之前
1996年8月15日,原告杨某(12岁,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被诊断患有白血病。需住院治疗。杨某之父因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向社会求助。被告某县教育局和教育工会根据县有关领导的建议,于1996年10月22日联合发出倡议书,号召全县各中小学师生向杨某捐款,先后收到30个单位的捐款40482.05元,均出具了“为杨某募捐款”的收据。1996年12月3日,杨某之父从教育局领取1万元。1997年8月13日,教育局付给患白血病的学生罗某4000元、冠某7000元、杜某7000元和教师董某4000元,下余8 000余元存入银行。杨某所患白血病尚需继续治疗,为此,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尚未向原告交付的30402.05元,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569.20元,以及精神损失3 000元。二被告认为在为杨某捐款的同时,了解到其他4名师生也患白血病需要救助,因此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并要求将所得捐款全部上交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二被告倡议捐款助人,是正义之举,并不违法。杨某需要救助,其他4名师生也同样需要救助。二被告将募捐得款分配给其他师生,也无可非议。因此,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返还此款的诉公请求,至于原告要求赔偿因追索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应当驳回。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