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2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A.2016年4月1日
B.2016年5月1日
C.2016年10月1日
D.2016年12月1日
A、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规定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附录I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车型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再加0.5m-1
B、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生产的汽车,应按附录I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以下数值:自然吸气式2.5m-1;涡轮增压式3.0m-1
C、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附录K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以下数值: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为4.5Rb;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为5.0Rb
D、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A.5月1日
B.6月1日
C.7月1日
D.8月1日
A.2002年11月1日
B.2008年2月4日
C.2010年1月1日
D.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