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ABC会计师事务所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审计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与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的相关事项如下: 1. A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的内部控制测试表明,公司实行预开单制度,即货物发送之前就编制发票,由于公司坚持长期保存发票,以备发货后收款,A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该控制存在漏洞。 2. 在选择应收账款函证样本时,A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几个账户有重大的贷方余额,计划将这些账户包括在函证中,但被审计单位信用部门经理强烈反对,理由是他认为如果对这些账户函证,顾客可能立即要求还钱款,就没有对这些重大的贷方余额账户予以函证。 3.A注册会计师选取了部分应收账款实施函证,询证函经甲公司盖章后,交由甲公司财务助理统一发出。 4.收到客户寄回的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显示回函结果无差异,并且附有一条说明“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A注册会计师认为该说明不影响回函的可靠性,函证结果满意。 5.A注册会计师未发现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粉饰报表的行为,且以前年度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均表现正直和诚信,因此拟不执行会计分录测试。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到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3) 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至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甲公司管理层拒绝审计项目组向客户丁公司寄发询证函。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3)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针对上述第(4)项,指出审计项目组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部分内容摘录如下,要求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若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1)询证函经被审单位盖章后,由于负债银行存款函证的项目组成员B比较忙,所以在将询证函密封好,交给被审计单位的出纳代为发出。
(2)为保证回函的客观性,项目组成员C以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发函。 (3)A注册会计师要求部分债务人直接向甲公司回函,但收到回函的人员应立即将询证函回函交给注册会计师,并且不允许私自拆封询证函。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有往来余额的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根据回函结果编制银行函证结果汇总表,并将其纳入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A注册会计师拟对应收乙公司重大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时,甲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已于20×7年1月安排专人与该客户核对20×6年12月31日往来款余额,对方已向甲公司财务部书面回复没有差异。A注册会计师核对了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该客户的书面核对回复,没有发现差异,同意不再对该客户进行函证。 (3)在对甲公司应收某关联方款项余额实施函证时,考虑到该关联方与甲公司某下属子公司在同一办公楼办公,审计项目组将询证函交给子公司财务人员传送至关联方,并由该关联方直接回函至会计师事务所,回函结果显示无差异。 (4)审计项目组向甲公司的聘请的外部律师B进行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和潜在索赔。律师B与项目组成员取得电话联系,答复称甲公司不存在相关涉讼事项,拟不再将询证函寄回。项目组成员询问了该律师的姓名、职位,通过公开网站确认该律师的身份和资质等信息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结果满意。 (5)甲公司其他应收款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预期不存在大量错报,审计项目组将其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审计项目组预期被询证者将认真予以回复,运用审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并发送消极式询证函,并根据未回函的消极式函证推断总体的错报。 (6)丁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原材料,A注册会计师向其发送积极式询证函后未收到回函。考虑到丁公司系个体工商户,回函意愿较低,A注册会计师决定实施替代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A.10万元
B.10.5万元
C.1.3万元
D.1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