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只能将全部项目一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评批复后一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B.只能先行申请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分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C.可以先行申请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分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
D.可以将全部项目一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评批复后一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E.全部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A.在已许可的生产、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不改变已许可的活动种类的前提下,增加生产、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
B.在已许可的生产、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改变已许可的活动种类,增加生产、使用不高于原类别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
C.在已许可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增加操作的核素种类或核素操作量,且增加后不提高场所的级别
D.已经取得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许可的,增加销售不高于原许可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销售行为不涉及新增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射线调试场所的
E.已经取得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许可的,增加销售不高于原许可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销售行为涉及新增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射线调试场所的
A.某场所许可使用F-18核素(乙级场所),现拟增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由4.60E+07Bq增加到1.90E+08Bq),仍为乙级场所
B.某场所许可使用A1型直线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现拟更换为使用A2型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
C.某场所许可使用B1型X射线机(Ⅲ类射线装置),现拟更换为使用D1型DSA(Ⅱ类射线装置)
D.某场所许可使用Ⅳ、Ⅴ类放射源,拟增加销售Ⅴ类放射源
E.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新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A.报告书——高风险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非医疗使用I类源等)
B.登记表——低风险项目(Ⅳ、Ⅴ类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等
C.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转让、转移等“活动”需要编制环评
D.在已许可场所(即已有环评),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2015年新修订),通过许可证审查的方式进行把关
E.报告表——中等风险项目(制备PET放药,医疗使用I类源,使用、销售ⅡⅢ类源,同位素野外示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