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A.从上海起飞到东京然后飞往大阪,着陆所需油量再加45分钟正常巡航蚝油
B.从上海起飞到东京多需时间的10%,加上大阪着陆在标准条件下450米高度等待30分钟
C.从上海起飞到东京然后飞往大阪,加2小时正常巡航蚝油
A.深圳交易所
B.上海期货交易所
C.上海证券交易所
D.上海外汇调剂中心
A.1991年7月和1992年10月
B.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
C.1991年7月和1990年12月
D.1992年10月和199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