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
请问:
(1)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
(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
(3)《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
(4)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
(5)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
A.不予理睬
B.告知黄某直接申请办理许可证,无需咨询
C.提供行政工作指引
D.提供行政指导
A.甲市政府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如果甲市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甲市政府只能自行强制执行
D.甲市政府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14:00
B.14:00-15:15
C.11:30前
D.交易所结算后
A、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D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C市或D市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