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重磅通知:医院药师扫码发药全量采集上传!

为深化医保制度改革、保障用药安全,国家医保局就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领域的全流程应用发布通知,明确医院、药店等机构需全面落实追溯码采集上传工作。以下为核心政策解读:
一、工作目标:构建全链条药品追溯体系
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与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流程追溯,确保2026年起所有医药机构全覆盖。重点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结算、集中采购、基金监管等环节的“三码关联”(追溯码、商品码、医保编码),提升监管精准度。
二、关键执行节点与要求
(一)生产端:2025年起药品需“带码上市”
- 赋码主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企业境内责任人)及生产企业,需按药监部门标准对各级包装单元(如盒、箱、件)赋码,确保追溯码唯一、可关联(如小盒码关联至大箱码)。
- 时间要求:2025年起新上市药品需在商业流通前完成赋码;鼓励企业同步上传追溯信息至医保平台,供医疗机构验证。
(二)医疗机构与药店:分阶段实现全量采集
- 第一阶段(2025年7月1日起):
扫码结算强制化:医保定点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拆零药品等特殊品类外)需先扫码采集追溯码,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无码药品过渡期:2025年7月前采购的无码药品,可纳入“无码库”管理,暂允许医保结算,但需逐步清退。
- 第二阶段(2026年1月1日起):
全量采集全覆盖:所有医药机构(含零售药店、工伤协议机构)必须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未带码药品不得进入医保目录、不得参与集中采购。
购药小票明示:零售药店需在购药小票显示药品追溯码,供参保人核对查询。
(三)重点场景应用强化
- 医保目录与采购:
2025年起,《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除特殊品类)需全部“带码”,新增目录药品需承诺上市即带码;
药品挂网、集中采购(含续标)必须携带追溯码,未带码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 公共服务与监管:
国家医保局将建立“三码映射库”(追溯码-商品码-医保编码),向社会开放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追溯信息查询;
聚焦追溯码构建大数据模型,严查串换药品、倒卖“回流药”等违规行为,违规机构将面临协议处罚、行政追责。
三、部门协同与职责分工
(一)多部门联动机制
- 医保部门:主导追溯码在医保结算、基金监管中的应用,将扫码率纳入定点机构协议考核,对未达标机构限制基金预付。
- 人社部门:推动工伤医疗(康复)机构落实追溯码采集,通过医保与工伤保险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 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规范追溯码使用,协调处理临床应用问题(如追溯码与医嘱系统对接)。
- 药监部门:强化药品质量监管,督促生产流通企业完善追溯系统,查处无码生产、流通行为。
(二)数据共享与安全
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打通药品基本信息、机构追溯码使用记录等数据,但需严格限定访问权限,确保患者隐私与数据安全。
对跨部门联合检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骗保等线索,实行“一案多查”(同步追究药品质量与医保违规责任)。
四、实施保障与配套措施
(一)技术与经费支持
各地需保障医保信息平台技术升级经费,在药学服务价格中合理体现追溯码采集、核验的劳务成本(如扫码服务费)。
国家医保局将提供公共查询接口,支持医疗机构、药店快速对接追溯系统。
(二)监督与宣传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追溯码查询功能举报假药、骗保等行为,对查实案例予以奖励;
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正向激励+负向警示”,引导企业与机构主动合规。
五、对医疗机构与药师的影响
- 操作流程重塑:药师在发药时需逐批次扫码核验,确保追溯码与药品实物、医保结算信息一致,尤其是麻精药品、高值药品等需重点核对。
- 培训与责任:2025年6月底前,医疗机构需完成全体药师追溯码操作培训,明确未按规定扫码导致基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系统对接压力:二级以上医院需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HIS系统与医保追溯平台对接,实现处方流转、扫码发药、数据上传全流程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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