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迎多项新规!涉及挂证清查、追溯码应用与飞检

6月起,药店行业监管政策密集落地,执业药师工作迎来重要调整。多地围绕执业药师“挂靠证书”整治、药品追溯码全流程应用及医保飞检等发布新规。
一、全国开展执业药师“挂靠证书”专项自查,6月底前完成
(一)自查主体与范围
- 药师个人:即日起开展自查,若发现被定点零售药店冒用信息或“挂靠证书”(即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需立即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主动联系当地医保部门说明情况,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 定点零售药店:全面核查本单位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岗位职责履行记录(如考勤表、处方审核记录等)。对存在“挂靠证书”、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与整改期限(建议6月15日前完成内部整改),并同步更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中的药师在岗信息。
(二)监管核查与处罚
- 医保部门行动:各地医保部门将于6月启动辖区内药店“挂靠证书”核查,重点通过医保结算数据与药师考勤记录比对、现场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 省级上报节点:省级医保部门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国家医保局提交核查报告,对查实“挂靠证书”的药店,将面临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罚款等处罚,涉及骗保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 长效机制:国家医保局将通过智能监控(如药师在岗时长数据)、群众举报等渠道,常态化打击“挂靠证书”行为,执业药师需确保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避免“人证分离”。
二、药品追溯码全场景应用落地,药店需升级信息系统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根据国家医保局部署,2025年6月底前需实现药品追溯码在医保购药全流程的“应采尽采、应扫尽扫”。药品追溯码是标注在药品最小销售单元上的唯一标识(类似“药品身份证”),可追溯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信息。
(二)药店端执行要求
- 硬件与系统升级:
6月前完成扫码设备(如POS机、手持终端)升级,确保能读取药品追溯码(二维码或电子监管码);
对接医保信息平台与药品追溯系统(如“药品电子监管网”),实现购药信息(药品追溯码、购药人身份信息、医保支付记录)实时上传。
- 操作规范:
药品入库时,逐批次扫码登记,核对追溯码与药品包装信息一致;
销售处方药、特殊管理药品(如含麻制剂)时,必须扫码关联购药人身份证信息,并留存处方影像;
定期盘点库存,确保追溯码数据与实物一致,严禁销售无追溯码药品。
- 培训与记录:6月中旬前组织全体员工(含执业药师)参加追溯码操作培训,留存培训记录,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数据漏采。
三、辽宁等多地启动医保飞检,药店重点迎检内容
(一)飞检范围与时间
辽宁省已率先发布2025年医保基金监管飞行检查方案,其他省份将陆续跟进。检查覆盖全省12个地市,时间安排如下:
- 前期筹备(5月):提取药店医保结算数据,分析异常交易(如高频购药、超量开药等);
- 现场检查(6-10月):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模式,重点检查药店合规性;
- 后续处置(11月起):对违规药店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药店迎检重点内容
- 骗保行为清查:
空刷、套刷医保凭证(如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日用品);
无处方或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如虚构患者购药记录);
诱导参保人超剂量购药,协助倒卖“回流药”(通过追溯码关联购药频次与用量识别)。
药品与医保目录串换:将非医保药品(如保健品)套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编码结算。
- 特殊药品管理漏洞:
未凭处方销售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如右美沙芬口服溶液);
伪造“药师在岗记录”,实际由普通员工代审处方。
四、执业药师应对建议
- 合规执业:
确保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每月核对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信息;
在岗期间严格审核处方,留存处方影像与追溯码销售记录至少5年。
- 追溯码操作落地:
参与药店信息系统升级测试,熟悉追溯码扫码、数据上传流程;
销售特殊药品时,主动核对购药人身份信息,避免追溯码与使用人信息脱节。
- 迎检准备:
6月前自查处方审核记录、医保结算清单、药品库存追溯码数据;
整理近1年的药师考勤记录、培训记录、药品购进发票,确保账实一致。
提示:6月是政策执行关键节点,执业药师需密切关注当地医保局、药监局通知,配合药店完成自查与整改,避免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职业信用。如有疑问,可咨询属地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获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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