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面资料,作答491、492题。【材料】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491.对于该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A.薛明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B.教师的教育权是可以放弃的
C.该老师无故不上课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D.薛明老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E.薛明老师可以自行调换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