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16岁)盗窃一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请问:(1)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A.3,5
B.5,7
C.7,10
D.5,5
A.起诉书的名称一律写为“起诉书”
B.对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C.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写入起诉书
D.一案数名被告人在起诉书中应当按照先轻后重,先从犯后主犯的顺序逐人分段写明
A.李某的妻子充当证人需要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B.李某的妻子充当证人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
C.李某的妻子不能充当证人
D.李某的妻子可以充当证人
A.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违背事实和法律
B.留有比较充裕的出庭准备的时间
C.法院已正式立案并决定审理,起诉书已送达被告人
D.须经被告人的家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