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9年1月1日
B.2019年4月1日
C.2019年5月1日
D.2019年7月1日
A.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允许抵免
B.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允许抵免
C.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继续抵免
D.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A.2019年10月1日
B.2019年11月1日
C.2019年12月1日
D.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