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税款滞纳金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停止发售发票
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 理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国务院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没收其经营所得
提请公安机关查封其财产
检查纳税人的账薄
可按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情况
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